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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虎山街道我为群众办实事便民利民暖民心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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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史学习教育中,乌海市乌达区五虎山街道*工委以“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为载体,将*史学习教育的成效转化为实际行动,充分发挥“大工委”的作用,针对群众反映的出行困难、管道堵塞、环境卫生等问题,协调相关部门单位形成合力,共同解决群众、企业的烦心事、揪心事,做到“民有所呼,我必有应”。

道路修缮。(摄影:王秋华)

通过群众座谈会、“三问”活动、“”市民热线以及网格工作室等途径,街道不断拓宽群众反映问题的渠道,广泛收集群众诉求,并梳理出问题清单,每周一更新,目前总计整理出了58条问题;半月一调度,针对问题解决中遇到的困难,由社区、街道分层处理,如果街道无法处理则及时向区级层面反映,最终使群众诉求得到合理解决。目前,已解决问题38件。在梳理群众诉求中,街道发现问题主要集中于环境卫生整治、管道堵塞、道路修缮、困难帮扶等几个方面。“五虎山辖区是老棚户区,公共设施老化,于是集中出现了此类问题。”五虎山街道*工委副书记陈秋霞解释说。

管道堵塞集中在楼房区。收集到问题后,街道联系相关部门进行了一次疏通。但是,街道领导班子很清楚,若想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必须改造污水管道,于是将污水管道的改造列入问题清单。目前,街道正在对这一问题进行分析、研判,尽快协调相关单位,共同解决。

道路坑洼、存在安全隐患是群众集中反映的又一问题。五虎山辖区的主路路面时有坑洼。街道*工委积极协调,由辖区6家煤炭经营企业共同出资,对破损路面进行修补。水泥厂路坑洼较为严重,造成居民、企业职工出行困难。为切实解决这一问题,街道*工委进行了深入走访调研,最后,由内蒙古东源科技有限公司出资,对1.6公里道路进行了重新铺设。坑洼路面华丽转身,让居民出行再也不会晴天尘土飞扬,雨天泥水四溅。

“道路修缮后,极大地缩短了企业员工上下班的路程,保证企业员工队伍的稳定,优化营商环境的同时,也为居民提供一个安全、干净的出行环境。”陈秋霞说,在这一问题解决的过程中,街道充分发挥了“大工委”的作用,做到了群众诉求“有呼必应”,使基层*组织成为推动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的“红色引擎”。

群众见面会上梳理问题办理情况。(摄影:王秋华)

街道不但解决辖区居民的诉求,也走进辖区企业了解企业的诉求。在走访中,街道工作人员发现,因辖区运煤通道狭窄,运输隐患增大、成本增高,致使运输车辆难寻,影响企业正常经营。相关企业建议拓宽通道,为车辆提供错车空间,保证运输顺畅。在广泛征求意见后,街道*工委牵头,由修缮主路的6家企业共同出资,改造约公里长的运煤通道,目前施工正在进行中。

街道以“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为载体,创新性推动日常工作的有序开展。育红社区结合“书记直通车”项目,将群众反映强烈的5个共性问题列入“书记直通车”项目,加大了群众诉求解决力度,并按“书记直通车”项目的程序,将在年底对这5个问题办理的情况向群众汇报,由群众评单。

根据“书记直通车”项目群众评单环节,街道创新了工作方式,将“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的效果交由群众评说。近期,铁西社区召开了关于“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的群众见面会,把群众诉求的前期办理过程、进度及成效,办理中遇到的困难等向群众公开。针对群众不断产生新诉求的实际,街道将此次见面会合并为征求意见会,向群众征集办理建议及诉求,调动群众参与社区建设的积极性。

“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是提升*史学习教育成效的有效方式。五虎山街道整合各方力量,合力解决群众、企业迫切需要解决的难题;创新工作方式,通过群众评单实现对诉求办理过程有监督、对办理成效有反馈、对满意度有测评,这不但检验基层服务质量,还将提升基层治理水平。

转载请注明来源:乌达区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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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编合同

第二分编典型合同

第十三章保证合同

第二节保证责任

第六百九十六条债权人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债权,未通知保证人的,该转让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

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债权转让,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转让债权的,保证人对受让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九十七条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移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债权人和保证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人加入债务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受影响。

第六百九十八条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向债权人提供债务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真实情况,债权人放弃或者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该财产不能被执行的,保证人在其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价值范围内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九十九条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任何一个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七百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第七百零一条保证人可以主张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债务人放弃抗辩的,保证人仍有权向债权人主张抗辩。

第七百零二条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抵销权或者撤销权的,保证人可以在相应范围内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来源:学习强国

编辑:朱宏文

初审:邱岳峰

监审:王蒙

出品:乌达区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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