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女儿起诉父亲增加抚养费
本报讯
物价逐年增高,7年前父母离婚时约定的抚养费已经不能承担女儿的生活和教育费用,女儿可以向父亲要求增加抚养费?近日,银川市兴庆区法院庭审中,因双方无法达成协议,最终法院判决:父亲马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女儿小马支付自2006年2月24日至今年4月10日止的抚养费1.71万元;马某自今年4月11日起每月向小马支付抚养费400元至小马独立生活时止。
2006年2月23日,马某与王某协议离婚,当时双方约定女儿小马由母亲抚养,马某每月支付抚养费200元。但自从离婚后,马某一直未支付抚养费。随着物价逐年增高,每月200元的抚养费已不够小马生活、教育花费,而王某一直未再婚,无正式工作收入有限,且租房居住,独自承担小马的抚养费用非常困难。年幼的小马通过起诉向父亲马某追讨所拖欠的抚养费,并要求马某增加抚养费。
因小马系未成年人,且家庭因经济困难,获得了银川市兴庆区法律援助中心的法律援助。兴庆区法院审理后,作出了如上判决。
法官表示,《婚姻法》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另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