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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0/12/11 3:37:00

老司机都知道,在路边停车,下车前应该有三个步骤:一是看反光镜,看后面有没有车辆和行人;二是慢慢把车门打开一条缝,再观察下后面有没有车辆和行人;三是确认没有车辆和行人后,再开门下车。

40多岁的杭州男子邓某因为一个动作没到位,就酿成了大祸。

6月12日下午,西湖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过失致人死亡案。

//小车司机站在被告席上有些茫然//

邓某穿着一件白色T恤,身材瘦削,站在被告席上,看起来有些茫然无措。

他是一个货车驾驶员,说起来驾龄也有十多年了。去年12月20日中午12点左右,他开着自家小汽车,沿钱塘江堤自东向西行驶,准备回家。

邓某家在浦沿,因为临近江堤,很多居民都习惯把车停在江堤上,他也一样。

据起诉书指控,邓某在江堤上停好车后,一边转头去拿副驾驶座位上的手提包,一边用左手开了左前门准备下车,就在这时候,后方骑过来一辆电动自行车,正好撞在打开的车门上,骑电动车的男子连人带车摔倒在地。

邓某也被这一幕吓蒙了,手颤抖着打电话报了警。

“我就是一时疏忽了,开了这么多年车都没出过事故,谁知道出这么大的事……”回想起事发经过,邓某懊悔不已。

他说,自己当时把车停好以后,没有马上下车,而是在车里整理了手提包,习惯性地瞥了一眼左侧反光镜,并没有看到车辆或行人,又转头去拿副驾驶座上的手提包。

“我是拿包的同时开车门的,当时注意力还在包上面,等我再回过头的时候,电动车已经开到车子旁边了,我根本来不及反应。”邓某此时已经把车门推开小半,电动车右前侧和小汽车车门发生碰撞,发出了很响的撞击声。

//骑电动车的男子倒地身亡//

骑电动车的也是个中年男子,撞击后摔倒在地,头上流血,当场没了意识。后来,电动车医院,因为严重颅脑损伤,最终没有抢救过来。

事发后,交警认定,汽车驾驶员邓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电动车驾驶员洪某不负责任。

检察官当庭出示了一系列证据,医院做的检测,证实其不存在酒驾情节;洪某妻子的证言,证实洪某此前身体健康,没有病症或缺陷;还有交警的鉴定报告,证实事发时电动车右前方与小汽车左前门处均有碰撞痕迹。

因为事发地在钱塘江堤,不属于道路,所以邓某不涉及交通肇事罪,他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被警方采取强制措施。

//小车司机赔偿医疗费等47万元//

案件移送西湖区检察院之前,邓某支付了部分医药费,但对于赔偿金额的数目,他和洪某家人商谈了几次都没有达成一致,双方也因此一直没有达成和解。

无法获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对法院量刑是有一定影响的。考虑到邓某毕竟是无心之失,本着从根本上化解矛盾,案结事了的想法,检察官主动联系了司法部门,联合为双方展开调解工作。

经过多次走访沟通、释法说理,开庭前,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邓某支付医疗费、丧葬费等赔偿款项共47万元,被害人家属出具了书面谅解书。

庭上,邓某对于检察官指控的罪名及事实均无异议。他说,自己特别后悔,因为一时的疏忽,毁了一个原本幸福的家庭,自己也为此付出了巨大的代价。

鉴于邓某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且已获得被害人家属谅解,日前,法院作出判决,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邓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为什么以过失致人死亡定罪?//

有读者可能会问:一般开车发生事故,都是交通肇事罪,本案为什么没有定交通肇事罪,而是过失致人死亡罪?

检察官说,就本案而言,这两个罪名的关键区别在于事故是否发生在道路上。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除此之外的,都非法律意义上的“道路”。

本案中的钱塘江江堤为禁止车辆(防汛车除外)通行路段,属非公共道路。在非公共道路上发生事故致人死亡,则按《刑法》规定处理,属于“过失致人死亡”,一般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再次提醒,下车前三个步骤一定要记牢!

记者林琳通讯员西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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